以下是葉子在雅虎知識網發問的問題,有兩個人回應,參考看看或許可以多一些思考的空間囉。


 


Q1:抱歉,我想要知道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明文規定,男生如果進到女生廁所上廁所,會有什麼罰則。或者會引起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例如性騷擾、猥褻等...)


 


A1:正確來說看你是針對國家所設立的女性公廁,還是對一般人?


A2:如果是前者,刑法並無規定男性進入女性公廁要科以刑罰,所以無罪。


A3:但如果你是上廁所遇見其他女性,對方要是懂法律還是有辦法讓你吃上官司,順便跟你解釋一下,是這樣的,刑法不接受習慣法但是民法卻接受。


A4:什麼是習慣法?習慣法:民法第1條前段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即係現行法中,習慣法(為法源之一)的法律依據。此外可能成為不成文法源之一的習慣,尚不可違背公序良俗,此即民法第2條之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做為不成文法之一的習慣,有學者將之稱為習慣法,以示和單純習慣有所區別,亦即事實上的習慣經法院援引做為裁判依據後,原來的習慣才成為習慣法。我國之制,習慣如何能成為習慣法?其首要條件,自是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援引為判決依據(形式要件),但法官能援引之習慣,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須社會上有反覆常行的習慣。


(2)社會上成員對之有法的確信。(人們規範上的確信)


(3)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4)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此習慣法解說引自敝人教授指導教授之書之詳明整理


 


所以你看喔


(1)須社會上有反覆慣行的習慣。


你進女廁社會反覆慣行出入女廁的是否僅有女士呢?沒男士吧?


(2)社會上成員對之有法的確信。


(人們規範上的確信)若非受監護宣告之人(原禁治產人)、或精神耗弱者,一般正常社會大眾都確信有義務遵守這樣的規範,男生去男廁,女生進女廁。


(3)須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這邊法律沒規定你不能進去女廁,如果假如有這個法案也沒經過立法程序,訂定在刑法典內。


(4)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你看男生進入女廁的行為是否涉及違背公共秩序,或這個社會的善良風俗型態。如果該女性有辦法找到法益侵害,那可能隨便盧個精神賠償也並非不無可能。即使某女援引民事習慣敗陣了,還是有法理能治你。


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第二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而且可能涉及不作為犯,你什麼都沒做只是去女廁方便沒犯罪,但是違反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社會期待你去做的,社會不會期待你進女廁因為這不是它的期望。


什麼叫不作為犯?換言之就是有所不為,簡言之就是你什麼都沒做?還是不懂對吧?舉個例子:媽媽不餵小孩吃東西將小孩餓死,這名母親又不偷不搶不騙,但是他欠缺社會的期待,依此以不作為犯處斷這名媽媽。


 


綜合以上來說:


1.你進女廁會被予以非難 2.你進女廁有道德層面譴責 3.你涉及不作為犯 4.有期待可能性的問題5.你要保佑法官不要援引習慣法造法6.你要保佑習慣法敗陣法理也一起敗陣


當然以上前提是有女性認為國家給予她們的專屬空間,你有侵害她們法益的嫌疑,男生當然身為公民也能使用但社會也針對同等公民男性設地專屬男士方便之地。再來除非被你撞見的女性報警否則一般來說你只會聽到尖叫聲。


 


Q2:我們是一群喜歡穿女裝的男生,但是有一個很大的爭議就是,假如要上洗手間的話,到底是要上男廁還是女廁?


A1:依當時穿著情況而定,若打扮為女性則入女廁,若打扮為男性則入男廁。


A2:為何呢?不容易引起異樣眼光,女性普遍接受率高,雖然部分也會有反感但你都身著女性衣物了,代表你內心有女性衣物之喜好,小弟在大膽推斷具有部分女性要素所以可能會被體諒,雖然表面與實體你並非女性,比你穿著男性衣物正大光明走進去女廁引起的騷動必有落差。


 


Q3:但是我的主張遭受到許多人的反駁,不少人認為既然是女裝都已經把自己當成女生了,為什麼不能走女廁。


A1:你的主張很好但是不符合社會實際現況,只是一個理想化主張,因為會引起騷動還有其他社會問題,大多人不願意因為上廁所而惹上大麻煩,而且被看出是男性也會有不好意思的羞恥層面問題。


 


Q4:因此想要詢問是否有真正的法律規範,或者相關法條確實證明男生走女廁就是違法。


A1:並無違法在此不再贅述。


 


Q5:簡單來說,假如一個男生以不變裝的情況走進女廁,如果被送到警察局,警察會如何處置?會用什麼法律來判別?


請參考以上,不再贅述。


 


參考需知:以上資料來源感謝甘添貴、 謝庭晃 教授捷徑刑法總論、徐名駒檢察官與王國治法資訊律系主任合著本土案例式教學法學緒論、刑法界權威林山田的刑法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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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明文。我是專指「男生不得進女廁」,至於男生進女廁是有犯罪的動機,如偷看、偷拍...等,或是變態的行為,原則上法律是沒明文的。


二、我國是採「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你「構成了」刑法中的「某條某項」的要件,而依該條該項之規定判刑罰。在法律的世界裡,其實是抽象的,任何事情都要講求証據。


三、話說回來,一個男生進入女廁,通常女生會怎麼說:「變態」、「有色狼」......也許你是無意的,因為男扮女裝習慣了呀,但你要想想,為什麼要區分女廁、男廁如果男生進入女廁是沒關係了話,那又何必分男、女廁呢? 就一間廁所大家一起上呀。沒錯啦,法律是沒有明文,那是不是沒有明文就可以大喇喇的走進女廁呢你會想說「法律又沒說男生不能進去」,如果你是這樣想,那就去做吧,反正法律是講求証據的,你只要敢有「非分之想」而走「法律」的漏洞,也是可以。


四、「規範」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的核心,也許你認為有理,但實際上在已習慣的人們眼中,你卻是異類,異類有兩種,一種是正向想法的,另一種就是反向想法的,就如同男生為什麼不能進女廁的想法一樣。男女有別,男女就是真的有別,在方便與不方便上,真的不同。


五、綜上所述,在法無明文的管理之下,可以做,不可以做仍然受到社會道德的規範,若認定法無明文而去做違反道德常規的事,那勢必會給立法者一些衝擊。心理要正常,看事情才會合情合理,既然心正常了,也就不用煩惱自已會不會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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